大概是過年的時候吧,有個當事人來找我諮詢。比較特別的是,他問的不是債務怎麼追討、構不構成犯罪的事情,而是身為「入監服刑者」的親朋好友,要怎麼聯絡、探視的問題。
若你也有親屬正在監獄服刑,那麼底下的探視相關規定你可能會用得上。
另外,如果你是配偶或是直系血親(受刑人的父母或子女),更有機會可以和受刑人同住一段時間共享天倫!
1⃣只要你是親屬,原則上都可以到監獄探視你正在坐牢的親人,不過次數上會有限制。
若親人是第四級受刑人,那麼一週內只可探視1次,每上一級多1次。若親人在獄中表現良好,屬於第一級受刑人,則沒有探視的次數限制。
(🎸註:依照行刑累計處遇條例,會將受刑人依照獄中表現分成四級,第四級為原則,第一級為最高。)
如果你不是親屬而只是同居人,例如:是男女朋友但尚未結婚,或著是同性伴侶,仍然有機會去探視。
依照民法1123條的規定,雖非親屬,但以「永久共同生活」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視為家屬。因此,同居人只要能證明這一點,仍然可以向監獄提出申請。
證明的方式,包含戶口名簿或著是村里鄰長的證明書,只要能認定雙方關係,獄方就會以家屬的方式讓你接見。
2⃣原則上,接見的時間在平日上午及下午,你若有工作在身,可能需要請假才能前往探視。
若平日無法前往,例外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日上午及下午也開放探視。至於其他例假日或國定假日,則是不能探視。
3⃣比較特別的是,如果你的親人屬於第一級受刑人,那麼身為配偶、父母或子女的你,每個月有一次機會能夠與親人同住獄中的眷屬宿舍,每次以7日為原則。
不過,受刑人仍必須遵照課表進行工作與休息,而你也必須遵循宿舍的門禁時間進出。此外,監獄也不會額外替你準備伙食,你可能得自備。
國家處罰犯罪者,是希望犯罪者能夠改過向善,不要再犯,僅靠監獄的監禁與勞動,並不能有效達成這個目的,社區與親人的共同支持才是能使人改過的最主要助力。
如果你有其他探視的問題,或是寄送書信、伙食、物品的問題,不妨向收容的矯正機關直接詢問,或是參考底下的連結:
http://www.ksp.moj.gov.tw/ct.asp…